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1-06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8执16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中财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73990352。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
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楼**组织机构代码:69193823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黄金大厦**代码:761742164。
法定代表人:严铃。
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8民初2427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款4767220.8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938元、执行费50072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19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本院扣划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少量银行存款,扣除执行费、受理费后退还申请人10990元,截至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大额银行存款余额。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闽A×××××车辆,未能实际扣押,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持有6家公司股权,申请人同意暂不查封处置;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于2019年6月3日传唤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于2019年5月2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截至2019年11月4日,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案款4756230.8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8执1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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