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1-01-18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杭西催字第39号
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火炬大道581号b座90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0年11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00185825银行汇票(票面金额叁拾万元整,出票日期2010年8月27日,到期日期2010年9月26日,出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持票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迪普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蕾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