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01民辖终10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39号黄金大厦613房。
法定代表人:严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通和路68号中财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生,董事长。
原审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杨桥西路145号16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0108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讼争的买卖合同为四份《采购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但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签订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福州市鼓楼区,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福州京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杭州迪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接受货币一方,住所地在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福建教育科研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