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24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12民初1080号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人民币6130760.03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1、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双阳区滨河路南段、东双阳大街北侧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32403.60元;2、于2013年2月14日签订《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延伸段北侧绿地、长青路、嵩山路、泰山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39391.20元;3、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双阳区长青路(***北)、泰山路两侧(泰山路两侧花池)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93982.33元;4、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双阳区学府路、啤酒厂南路、长山路与东华大街交汇处三角地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95438元;5、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双阳区山河路、北山路至南桥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17456.20元;6、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双阳区政务大厅门前、甲五路、甲一路、园林处院内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83257.20元;7、于2015年1月4日《签订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延伸段与铁东路交汇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47653.80元;8、于2015年1月18日签订《双阳区****门前绿地、而实验后身绿地、区医院路网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409931.60元;9、于2015年2月1日签订《双阳区东华大街南侧绿地、区医院路网街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747995.30元;10、于2016年1月4日签订《双阳区嵩山南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147933.50元;11、于2016年1月4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805071.80元;12、于2016年1月7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88250.00元;13、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双阳区杏树河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20198.90元;14、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双阳乙一路(滨河路北段至长青公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128170.90元;15、于2016年2月3日签订《双阳区园林处门前绿地(甲一路于滨河路交汇西侧)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14203.60元;16、于2016年2月9日签订《双阳区通阳路南侧绿地(阳光小区北侧)、法院小区院内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83455.90元;17、于2016年2月27日签订《双阳区山河路东侧绿地(山河路南段东侧)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4046.20元,18、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北侧、北疆颐和雅苑东侧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621920.00元;前述工程均约定由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工程款总计6130760.03元,并在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付款,导致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花高利息借款进行垫资。在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变更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被告未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辩称:被告承认与吉林省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18份施工合同及发包给原告的事实,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异议,但依合同约定,付款是附有条件的,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据实结算,鉴于本案工程款数额的确定有赖于财政评审确定,但本案工程未经过双阳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确定,所以本案不具备付款条件,另外被告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工程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并且每笔资金的拨款都是专项的,本案的工程款财政资金并没有拨付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以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签订18份《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分别为:1、于2013年1月12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滨河路南段、东双阳大街北侧绿地回填土方,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32403.60元;2、于2013年2月14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延伸段北侧绿地、长青路、嵩山路、泰山路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39391.20元;3、于2014年1月14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长青路(***北)、泰山路两侧(泰山路两侧花池)回填土方施工,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93982.33元;4、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学府路、啤酒厂南路、长山路于东华大街交汇处三角地绿地回填土方施工,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95438.00元;5、于2014年1月20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山河路、北山路至南桥回填土方施工,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17456.20元;6、于2014年2月17日签订《双阳区政务大厅门前、甲五路、甲一路、园林处院内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发包给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83257.20元;7、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通阳路南侧绿地(阳光小区北侧)、法院小区院内回填土方施工合,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83455.90元;8、于2015年1月4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延伸段与铁东路交汇回填土方施工工程,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47653.80元;9、于2015年1月18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门前绿地、二实验后身绿地、区医院路网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409931.60元;10、于2015年2月1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东华大街南侧绿地、区医院路网街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747995.30元;11、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嵩山南路回填土方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147933.50元;12、于2016年1月4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805071.80元;13、于2016年1月7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88250.00元;14、于2016年1月12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杏树河绿地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20198.90元;15、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乙一路(滨河路北段至长青公路)回填土方施工工程,双阳区嵩山南路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128170.90元;16、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园林处门前绿地(甲一路于滨河路交汇西侧)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214203.60元;17、于2016年2月27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山河路东侧绿地(山河路南段东侧)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54046.20元;18、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双阳区清江社区北侧、北疆颐和雅苑东侧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内容:回填土方,工程造价:清挖土方单价每立方米26元,回填土方每立方米39元,结算方法:按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竣工后,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工程量,2017年8月11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621920.00元;前述工程均约定由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并在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以上共18份《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每份合同的工程量均根据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的土方工程量确认单为依据,工程单价以合同约定为准,以上18份合同工程结算价格工程款总计6130760.03元,在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合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公司变更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接收其债权和债务。
上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18份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的报告确认的土方工程量确认单》、《绿化工程回填土方结算单》、被告提供的***审的情况说明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以实际履行其义务,对已完工程量有被告委托吉林省华圣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方工程量确认单为依据和被告出具的绿化工程回填土方结算单为凭,双方对其结算数额均无异议,且以超过一年期限,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接收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款人民币6130760.03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工程未经过双阳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结算,本案的工程款财政资金并没有拨付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请求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财政评审中心报审,故其责任不在原告,且工程已竣工并以结算,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绿化工程回填土方施工工程款人民币6130760.03元。
案件受理费273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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