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吉0112民初1078号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理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双阳区齐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地址:长春市双阳区。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277962.69元。二、诉讼费8151元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西广场外围方砖步道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和《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广场砖步道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包给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分别为383511.45元和544636.05元;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杏树河绿地白灰土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将前述工程包给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该工程结算价格为349815.19元;并由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垫付工程款,约定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以上工程款总计1277962.69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未及时付款,导致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花高利息借款进行垫资。在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签订合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直到现在,被告仍未付工程款,诉至法院。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辩称:被告承认与吉林省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及发包给原告的事实,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异议,但依合同约定,付款是附有条件的,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以双阳区财政局评审中心评审的价格进行结算,第九条约定:付款方式: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被告属于财政差额拨款单位,工程项目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并且每笔资金的拨款都是专项的,本案的工程款财政资金并没有拨付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的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西广场外围方砖步道铺装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期限为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8月25日,工程造价: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格按双阳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格进行结算,结算办法:按实际验收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吉林省鼎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吉鼎咨字[2017]第082号结论为: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西广场外围硬化铺装及清江社区公园甬道方砖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3511.45元,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吉林省鼎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吉鼎咨字[2017]第079号结论为: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广场方砖工程,竣工结算价为544636.05元;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在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杏树河绿地白灰土铺装工程,承包方式:由乙方大包,工程期限为2016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10日,工程造价:本工程最终竣工结算价格按双阳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价格进行结算,结算办法:按有关部门实际验收数量进行结算。付款方式为:资金由乙方垫付,一年后,按政府财政拨款进度分期给付,原告工程完工后,被告于2017年8月21日委托吉林省鼎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吉鼎咨字[2017]第083号结论为: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杏树河大块绿地铺装白灰土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49815.19元;以上工程款总计1277962.69元;被告未给付以上工程款。在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被告签订合同并在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2017年12月29日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西广场外围方砖步道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长春市诚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5月15日签订《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杏树河大块绿地铺装白灰土工程》,被告委托吉林省鼎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吉鼎咨字[2017]第083号,吉鼎咨字[2017]第082号文件,吉鼎咨字[2017]第079号文件,情况说明,原、被告的陈述及辩论、质证意见为凭,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于被告签订的《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西广场外围方砖步道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双阳区清江社区公园、杏树河大块绿地铺装白灰土工程》,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以实际履行,对已完工程量和工程造价经被告委托吉林省鼎企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结算,双方对其结论均无异议且以超过一年期限,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并接收长春市程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
故原告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绿化工程款人民币1277962.69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工程未经过双阳区财政局评审中心的评审结算,本案的工程款财政资金并没有拨付到位,不具备付款条件,应驳回原告请求的抗辩主张。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财政评审中心报审,故其责任不在原告,且工程以竣工并已结算,原、被告对工程款数额均无异议,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277962.69元。
案件受理费815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长春市双阳区园林管理处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诚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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