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巨野县水务局、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9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724民初3945号
原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巨野县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
法定代表人:周守家,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巨野县水务局、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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