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7-28
***与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济阳民初字第148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委托代理人***,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住所地山东省兖州市。
法定代表人周守家,局长。
委托代理人常现林,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济南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第二水利工程局、***、***、济南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2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济南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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