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与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02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3民辖终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01156A。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711625541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7)渝0102民初88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应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中的甲方为上诉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南岸区,因此,本案应由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支付引发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根据该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工程勘察、设计之外以施工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来看,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白涛化工园区。被上诉人重庆市亚龙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涉案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只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军
审判员倪静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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