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18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财保2490号
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向贵霖。
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圣同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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