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执行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1-17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09民催72号
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泮红。
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7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靖江支行于2016年12月28日签发的编码为40203375/23663618号的银行本票(票面金额60000元,申请人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萧山临浦镇通二村经济联合社)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汇峰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喆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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