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5-26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利民二初字第00256号
原告:***,女,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列原、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在承包利辛县社会福利中心、殡仪馆、烈士陵园绿化等工程中,于2011年10月从原告处购买草皮,并由原告负责铺好。2013年2月3日,经被告委托人***和原告结算,被告下欠原告款项共计103170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款10317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为: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证据2、协议书和结算清单,证明被告欠原告103170元的事实。
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认定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合议庭经审查,对原告所举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认定。
审理查明:被告在承包利辛县社会福利中心、殡仪馆、烈士陵园绿化工程中,和原告口头约定,从原告处购买草皮并由原告负责铺好。2013年2月3日,经被告委托人***和原告结算,被告购买原告草皮17000捆、单价每捆4.2元,计71400元,人工绿化面积16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7元,计112000元及其他人工费用10200元,合计款项为193600元。被告支付款项90430元,还下欠原告款计103170元,尚未支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在买卖过程中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购买原告***的草皮,并由原告负责铺好,原告已按约定履行义务,双方经结算,下欠款103170元应及时归还给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还所欠原告草皮等款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是对自己抗辩权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欠款10317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3元,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安徽省华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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