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19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10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振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天津送变电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2民终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的诉讼请求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审法院认定送变电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但***在二审法院释明后仍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待岗协议,且履行待岗协议时送变电公司也无需提供实际的工作岗位。故二审法院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4月28日解除,是错误的,严重侵害***的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送变电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与送变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能否继续履行。原判决认定送变电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赋予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下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权,但劳动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具有人合性特点,劳动合同能否继续履行不仅取决于劳动者的主张,仍需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实际情况及双方实际履行合同情况来判断。本案中,***自2002年开始待岗,此后送变电公司已无实际工作岗位可供***提供劳动,送变电公司亦明确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主张继续履行双方此前签订的待岗协议缺乏现实基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未予支持,并判令送变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正确的。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曹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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