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8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31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92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1.依法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9253号民事裁定;2.指令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纠纷,确实是发生于被上诉人企业改制过程中,但案涉企业改制并非是政府部门主导的企业改制,而是被上诉人自主进行的一次改制。原审法院据以作出裁定的依据,是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印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该指南属于新文件,不应约束本案。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养老保险损失184924.6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10150元。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离岗退养,属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因离岗退养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离岗退养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因离岗退养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原告***。
本院认为,***以被上诉人违反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离岗退养,造成其退休工龄计算错误为由,要求送变电公司支付其各项保险损失。因办理退休是否违法及工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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