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23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22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品,天津盈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振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送变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9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称: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送变电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97年送变电公司与***签订《离岗退养协议》,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离岗退养期间,***的工龄应连续计算,用人单位应继续为***缴纳社会保险。但送变电公司未为***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各项损失。且案涉企业改制系送变电公司自主改制,原审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印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属于新文件,不应约束本案。
送变电公司答辩称,不同意***的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送变电公司赔偿***养老保险损失174869.2元,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9116元;2、诉讼费由送变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实行离岗退养,属于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政策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因离岗退养问题与用人单位产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案中,***要求送变电公司赔偿因离岗退养而造成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实际上属于因离岗退养而产生的争议,该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退回***。”
本院认为,***以送变电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其办理离岗退养,造成其退休工龄计算错误为由,要求送变电公司支付其各项保险损失。因办理退休是否违法及工龄计算是否正确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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