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民辖终13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中华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南召县,现住河南省新郑市中华北路新郑市。
原审被告:河南省天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横水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新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新郑市新华路218号。
上诉人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因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郑市人民法院(2018)豫0184民初49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上诉人工商登记的住所以及经营所在地均为“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不在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