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土力检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9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03财保32号
申请人:**,女,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被申请人:宁波土力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洪都路1***号160室。
法定代表人:姚聪,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波土力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浙B0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查封。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孟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宁波土力检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拖挂浙B0J**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孟婷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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