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韩树全、天津市顺通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14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78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树全。
被告天津市顺通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腾飞路18号2014房间。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津市顺通俊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于广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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