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金坐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6-15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524民初1100号
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白塔畈镇九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金坐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金寨县南溪镇南溪街道南溪路。
法定代表人:余青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金坐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良枝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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