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周村淇凯交通设施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0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5民初3319号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被申请人:周村淇凯交通设施经营部。
地址:周村区米山路107号(孟家堰村正苑小区2号楼3单元502室)
经营者:***,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周村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6197808152016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周村区
公民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村淇凯交通设施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将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元。
二、冻结存款期限:1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070元,由申请人山东圣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丰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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