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6民初23465号
原告:***,男,1997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迤北村委会窑沟小组。
法定代理人:***(***之母),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迤车镇迤北村委会窑沟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友,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罗河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庐江县罗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与北京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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