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凭样品买卖纠纷

执行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09-03-23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年丰民初字第00879号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东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嵘涛,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培培,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陶延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国玉,男,1955年10月31日,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慧时欣园14号楼301。
委托代理人周德利,北京市京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华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永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利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嵘涛、丁培培,被告(反诉原告)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国玉、周德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华公司诉称:一、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0月25日就河南中原燃气500KV线路工程项目签订了《采购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玻璃绝缘子(型号FC210/170)3576片,单价人民币155元/片,合同总金额554280元,付款方式为:1、被告自签订合同有效期30日内付给原告合同总价的10%;2、自标的物到现场后之日起60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的80%;3、合同价款其余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货到现场后18个月或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12个月)满后支付。原告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向被告提供了货物,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是被告并未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迄今为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98852元,违约金121712元及欠付货款的利息66207.64元。虽原告经多次催要,被告仍拒绝支付。故要求被告:1、给付所欠货款498852元;2、利息66207.64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07年2月3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我方现要求利息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3、违约金121712元(按合同约定的货款总额的10%计算,每次违约就计算一次违约金,被告逾期付款三次,分别计算,被告在第一次付款100000元,其中55428元为支付货款本金,违约金为44572元,还有10856元违约金未付,后二次逾期付款违约金为55428元,以上总计121712元);4、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电力公司辩称:由中原燃气电厂投资的驻马店变电站500kV线路工程,是我公司总承包,于2006年6月开工。玻璃绝缘子采购采用招投标方式,原告于155元/片中标。合同于2006年10月25日签订,总计数量3648片,总额565440元。我公司于2006年12月21日付款10万元。自从2007年1月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原告提供的玻璃绝缘子一直存在自爆问题,并且该问题贯穿了整个施工期间的全部过程,共计68片,自爆率为万分之一百八十六,供货商投标文件中承诺函为万分之二。在我方施工期间,原告两次到施工现场,处理玻璃绝缘子自爆问题,后供货商给予我方质量承诺。2008年1月,中原燃气有限公司给我方发来工作联系函,提出,截止2008年1月21日,共自爆151片,其中有多串绝缘子自爆达到3片之多,自爆率达到万分之四百二十五。对于这种情况,2007年11月26日至27日,河南送变电超高压运检公司向河南省中心调度申请临时停电检修,对单串绝缘子自爆二片以上进行更换,共计更换12串,32片。更换前,中原燃气电厂要求我公司提供质量承诺。后原告经理赵总、总工唐总,浙江金华供电局专家应工一起到达现场,查看自爆问题,无结果。停电更换绝缘子后,运行的线路再次出现大量自爆问题,河南送变电超高压运检公司于2008年春节后,在带电的情况下,对单串自爆问题严重的绝缘子进行更换,其中自爆4片绝缘子3串12片、自爆3片绝缘子8串24片,上述问题,已严重威胁华中电网、发电厂的安全运行和沿途群众的人身安全。至此,仍有119片自爆的绝缘子在运行线路上使用。我公司于2008年1月28日向原告发紧急通知,于2008年2月1日,我方与原告总工程师唐总赶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查看线路,并与中原燃气电厂举行会议。此后,原告从未给我方及中原燃气电厂答复。2008年3月25日,中原燃气电厂向我方发传真,内容为河南超高压输变电运检公司关于更换500kV周嵖线(原中原燃气电厂—驻马店变电站500kV线路,后更名为周嵖线)耐张绝缘子公函,提出,经多次更换自爆绝缘子后,运行线路仍存在自爆绝缘子89片,严重威胁电网安全运行,影响系统可用率指标,从目前情况分析,周嵖线耐张绝缘子自爆率达到万分之四百二十五,远远高于正常的万分之二~四的年自爆率。说明周嵖线路的耐张绝缘子,明显存在质量问题,不适合继续挂网运行。河南超高压运检公司和中原燃气电厂要求我方负责把原线路使用的玻璃绝缘子全部更换。我方接到公函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但原告做为供货方,至今并未给我方任何答复。2008年4月2日,我公司抱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在无奈的情况下,书面回复中原燃气电厂,原则同意全线路更换绝缘子。2008年4月29日,我公司有关负责人再次赶到中原燃气电厂,就更换绝缘子事宜与电厂领导开协调会。电厂提出,按照河南超高压运检公司要求,把原线路使用的玻璃绝缘子更换,改为苏州电磁制造有限公司的产品,更换工作所需要的材料及安装工作由我方负责。河南超高压运检公司要求在2008年5月底完工,当时由于南方冰雪给南方电网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产品全部运至南方电网公司抢修,所以把更换日期拖延至2008年6月29日至2008年7月1日,保证奥运会期间的电网运行安全。2008年6月26日,我方在更玻璃换绝缘子前,以传真形式通知原告。2008年6月27日,原告给我方发来传真,说玻璃绝缘子因粉刷了涂料RTV,很可能影响到产品质量。但在没刷涂料RTV之前,玻璃绝缘子自爆问题已经很严重,大大超过厂家所承诺的万分之二。所以,原告在我方更换玻璃绝缘子期间,没有派人到现场,也没有电话和我方沟通。我方更换了五基耐张塔的玻璃绝缘子;2008年9月24日至2008年9月28日,更换6基耐张塔的玻璃绝缘子,共11基铁塔。并把更换下来的玻璃绝缘子带回北京,在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北京电力建设研究院做了试验,试验报告结果为不合格产品。二、2006年10月底,原、被告双方签订采购协议,其中对质量问题约定,原告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是技术成熟的、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其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标的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因原告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原告应免费修复、更换。若修复或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综上,质量保证作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原告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其不仅不应要求答辩人支付货款,反而应勇于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基于上述事实,希望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电力公司诉称:2006年10月25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签订采购协议,购买一批玻璃绝缘子,自从2007年1月起,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被反诉人提供的玻璃绝缘子一直存在自爆问题,并且该问题贯穿了整个施工期间的全部过程,严重影响了我方的正常施工,玻璃绝缘子的自爆率为万分之一百八十六,而供货商投标文件中承诺函仅为万分之二。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反诉人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是技术成熟的、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保证其合同标的物在合同标的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免费修复、更换。若修复或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保证其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并且,被反诉人于2007年4月12日再次做出承诺,对于提供的玻璃绝缘子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会承担所有的质量责任。由于被反诉人提供的玻璃绝缘子自爆现象产生的质量问题,给答辩人的形象已经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和巨大的经济损失。现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因绝缘子质量问题正向我公司提出索赔,一旦赔付,我们将保留继续向被反诉人追偿的权利。提供质量保证作为供货方的主要义务,原告的行为已经明显构成违约并给反诉人造成了极大损害,故反诉要求被反诉人:1、退还货款人民币10万元;2、支付各项损失2187990元,其中,更换绝缘子人工费80万元,采购瓷绝缘子、材料费667480元,因绝缘子问题未收回工程款470万元两年的利息720510元;3、支付合同违约金56544元;4、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反诉被告金利华公司辩称:一、金利华公司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1、金利华已经充分证明其提供的货物符合质量要求。2、货物在出厂时进行了检验,产品质量全部合格。3、电力公司没有证明绝缘子自爆的准确片数。4、金利华提供的货物被涂刷了PRTV涂料,改变了货物原有的品性。5、电力公司收到货物后没有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及时检验。6、电力公司提供的试验报告不能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7、电力公司没有及时声明退货。二、金利华公司不应当退还货款10万元。退还货款必须符合几个条件:1、金利华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2、电力公司在退货之前应当向金利华公司发出退货声明,约定退货时间;3、退还的货物应当仍处于质保期内,双方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为货到现场后18个月,即到2008年6月4日,截止到电力公司提起反诉之日,货物早已经超出了质保期。三、金利华公司不应当支付更换绝缘子的费用。1、金利华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2、电力公司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金利华的产品进行了实际的更换。3、电力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违约行为与更换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四、金利华公司不应当支付采购瓷绝缘子的材料费667840元。电力公司在提供的证据中并没有证明其是否对金利华公司的货物进行了实际更换,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更换后的绝缘子就是其在证据中提到的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的悬式瓷绝缘子。退一万步讲,即使电力公司真的将金利华的货物更换成了上述悬式瓷绝缘子,由此而产生的采购材料费用,金利华也是不应承担的。因为,首先电力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金利华发生了违约行为,且没有证明金利华的违约行为同其更换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其次,电力公司主张其更换的绝缘子为悬式瓷绝缘子,而金利华提供的货物为玻璃绝缘子,这种更换行为并没有在同类别同型号的产品之间进行。因此,即使真的发生更换行为,由此发生的费用也不应当由金利华公司来承担。五、金利华公司不应当向电力公司支付其未收回的工程款的利息。首先,电力公司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存在470万元工程款未能收回。其次,电力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收回工程款的原因,实际上,不能收回工程款的原因可能会有许多,电力公司并未能充分证明其未收回工程款同金利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再次,电力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已经收回该笔工程款,以及何时收回该笔款。最后,电力公司也没有提供其因为未收回工程款而发生了720510元的利息。另外,退一万步讲,假设电力公司真的有证据证明其470万元工程款没有收回的利息损失与金利华公司之间有因果关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的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可以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本案中,电力公司是否会因为金利华公司提供的货物而导致其无法按期收回工程款,这是在当时签约时,金利华公司无法也不可能预料到的事情,故金利华公司不应当承担这种无法预见到的损失。六、关于违约金部分。首先,金利华公司提供的绝缘子出厂时出具了检验合格证明,是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其次,如果电力公司认为金利华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应当在货物的质保期内请国家权威检验检测机构对货物进行质量检测,然而电力公司并没有进行这种检测。再次,由于施工过程中,在没有得到金利华公司的允许下,就对金利华的货物擅自喷刷了PRTV涂料,这已经改变了货物的基本品性,对此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不应当视为金利华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另外,玻璃绝缘子发生自爆后,在自爆原因尚未查明的情况下,为确保电网线路的顺利运行,金利华公司及时给对方补发了货物,并及时进行了更换。即使是货物真的存在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第7.3条的约定,如果是金利华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其负责免费修复更换,当更换两次后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电力公司才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赔偿损失。而目前在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还没有得到确认的情况下,金利华公司对货物进行了修复和更换,之后电力公司并没有要求其二次更换,可见货物已经满足了电力公司的需求。综上所述,请求驳回电力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5日,买方电力公司(甲方)与卖方金利华公司(乙方,原浙江金利华电气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玻璃绝缘子,规格型号FC210/170,数量3576片,单价155元,总额结算以送电二公司提供数量为依据结算;付款程序:自签订合同有效期30日内付给乙方合同总价的10%;自标的物到现场后之日起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合同价款其余的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货到现场后不低于18个月或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不低于12个月)满后支付,若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标的物质量问题或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甲方有权扣减部分或全部质保金;双方约定的具体标的物技术要求符合北京电力公司关于500KV物资技术标准约定;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合同标的物是技术成熟的、全新的、未使用的,采用最佳材料和一流工艺的,并在各个方面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故障及因标的物原因造成的任何侵权纠纷负责;合同标的物在质保期内,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免费修复、更换,若修复或更换二次后仍无法保证其正常使用的,则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问题,乙方也应及时修复和更换,但费用由甲方承担;当工程材料的质量、规格或数量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或赔偿损失,所有费用均由供方承担;其它形式的违约,均由责任一方向另一方偿付合同货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又不足以抵补损失时,责任方还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赔偿金的数额由受损一方提出后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双方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
2006年11月29日,电力公司收到金利华公司发运的绝缘子2736片。2006年12月4日,电力公司收到金利华公司发运的绝缘子840片。2006年12月22日,电力公司给付金利华公司货款10万元。2007年4月12日,金利华公司给电力公司出具质量承诺:“金利华公司提供给驻马店500KV线路用的LXWP-210型玻璃绝缘子,因我们公司管理工作上的失误,致使多片玻璃绝缘子挂上线后自破。由于钢化玻璃绝缘子的自破现象,一般都出现在线路运行的前期,其缺陷属于早期暴露,随着运行时间加长,损坏的玻璃绝缘子就会更少。因此,我公司可以承诺,对于提供给用户的玻璃绝缘子在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都会承担所有的质量责任。”2007年4月25日,金利华公司给电力公司发运绝缘子12片。2007年5月27日,驻马店500KV线路投入运行。运行后,玻璃绝缘子全部喷刷了PRTV涂料。2007年11月5日,金利华公司给电力公司发运绝缘子50片。2008年1月28日,电力公司给金利华公司发紧急通知:“2007年我公司在河南省驻马店市中原燃气电厂500KV线路施工中,绝缘子采用了你厂的LXWP-210型号玻璃绝缘子。线路运行近半年来,发现玻璃绝缘子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截至目前运行线路上已破损绝缘子100余片,目前正值冬季,户外温度变化很大,其余绝缘子仍有自爆的可能。春节保电工作任务艰巨,严重威胁电网运行安全,为妥善处理问题,望贵厂及时派专人赴现场实地勘查,并尽快处理缺陷,并务必于2008年春节前向我公司上报处理结果。”2008年2月1日,中原燃气电力有限公司(业主方,于2008年8月25日变更为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电力公司(施工单位)、金利华公司(供货方)三方在业主方召开了“500KV周嵖线玻璃绝缘子自爆沟通会议”,首先由业主方介绍了500KV绝缘子自爆情况:500KV周嵖线投运至今共自爆耐张玻璃绝缘子151片,其中有多串绝缘子串自爆片数在3片以上,甚至有的单串自爆达到4片之多,严重威胁着线路的安全运行,给电厂机组和500KV电网安全运行带来严重的隐患。业主方指出出现上述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绝缘子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二是绝缘子喷涂防污闪涂料所致;三是此类玻璃绝缘子不适合当地的气候和环境。会议达成如下共识:1、电力公司和金利华公司尽快联系电力行业权威部门和专家对此批耐张玻璃绝缘子自爆原因进行鉴定和分析;2、根据鉴定和分析结果来划分事故责任;3、对500KV周嵖线出现自爆现象的同类型玻璃绝缘子全部进行更换;4、业主方联系500KV周嵖线维护单位(河南超高压输变电运检公司)对单串自爆片数较多的绝缘子尽快更换。三方均在会议纪要上签字,其中业主方签字人员为XXX、崔文,施工单位为张国玉、刘润庆,供货方为唐若明。2008年6月26日,电力公司给金利华公司发关于驻马店500千伏线路工程绝缘子更换事宜的函:“应河南送变电公司及业主中原燃气电厂要求,由于贵公司绝缘子自爆率过高,已达万分之四百以上,所以运行单位及业主要求更换全线玻璃绝缘子,更换时间为2008年6月29日至2008年7月1日,希望贵公司在更换期间到河南驻马店现场将贵公司产品送到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示鉴定报告。具体事宜请与电力公司张国玉联系。如贵公司不予积极配合,一切后果将由贵公司承担。”2008年6月27日,金利华公司给电力公司回函:“贵公司在河南驻马店500千伏线路工程的玻璃绝缘子因喷刷了涂料,很可能影响到我公司的产品质量,在贵公司未能提供喷刷涂料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具有检测资格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前提下,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贵公司承担。”2008年7月至2008年9月,电力公司将500KV周嵖线金利华公司所供的玻璃绝缘子全线更换。
另查:(一)在驻马店500KV送电工程所需玻璃绝缘子投标文件中,金利华公司向用户保证,钢化玻璃绝缘子的自爆率达到如下要求:工程投运后,每年的年自爆率均不大于万分之二。
(二)2008年6月,电力公司送电安装二公司(发包单位)与四川省岳池电力建设总公司中和分公司第五工程处(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施工用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绝缘子更换工程,工程地点河南,工程承包价款800000元等。
2008年6月11日,电力公司(买受人)与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瓷绝缘子1578片,总价291930元,货送至河南省驻马店市等。2008年7月6日,电力公司与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买受人向出卖人购买悬式瓷绝缘子2030片,总价375550元,送河南驻马店中原燃气厂内等。电力公司于2008年7月4日给付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货款291930元,2008年9月16日给付货款375550元。
在本案诉讼中:(一)原、被告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在法庭的释明下均未对涉诉的玻璃绝缘子提出质量鉴定申请,认为:被拆除的玻璃绝缘子系废品,不能二次投入使用;在没有同批次未使用样品的对比下,不能通过技术检测手段来判定其质量状况。
(二)反诉被告金利华公司对反诉原告电力公司的反诉提出管辖异议,本院经审查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反诉被告)金利华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1份、发货通知单4张、联行来帐凭证1张、工商变更登记情况1份,被告(反诉原告)电力公司提供的采购合同1份、质量承诺1份、紧急通知1份、500KV周嵖线玻璃绝缘子自爆沟通会议纪要1份、华能河南中原燃气发电有限公司说明1份、关于驻马店500千伏线路工程绝缘子更换事宜的函及回函各1份、投标文件1份、工程施工用工合同1份、产品销售合同2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金利华公司与电力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确认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自爆率。原告在投标文件中向用户保证钢化玻璃绝缘子工程投运后每年的年自爆率不大于万分之二,实际上,电网运行后,截至2008年2月1日,玻璃绝缘子的自爆率已达到万分之四百以上。庭审中,原告对玻璃绝缘子自爆率过高的事实并不否认,但双方对造成自爆率高的原因各执一词:原告认为绝缘子挂网运行后喷刷涂料是自爆率高的主要原因,而被告认为原告生产的产品自身存在质量问题致使自爆率过高。对各自主张的原因,双方在举证期限内在法庭释明的情况下都没有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于2007年4月12日(此时还未喷刷涂料)给被告出具的质量承诺中承认“因我们公司管理工作上的失误,致使多片玻璃绝缘子挂上线后自破”。原告、被告与业主三方于2008年2月1日召开的玻璃绝缘子自爆沟通会议上分析了自爆率高的原因:一是绝缘子本身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二是绝缘子喷涂防污闪涂料所致;三是此类玻璃绝缘子不适合当地的气候和环境。同时,会议达成了对自爆原因进行鉴定和分析并以此来划分事故责任的共识。但此后双方未进行此项工作。可见,双方在业务往来中虽然对自爆率高的原因有所提及,但并没有明确的结果。鉴于本案目前的情况,本院根据原告在绝缘子未喷刷涂料时出具的质量承诺以及三方会议上分析的自爆率高的原因等事实,依据公平的原则,认定原告与被告对玻璃绝缘子自爆率高均负有责任,其中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关于货款本金。玻璃绝缘子自爆率高不能挂网运行,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本金及利息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玻璃绝缘子挂网运行已达一年半,被拆除后也变为废品,不能再次使用,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退还已付10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更换绝缘子的人工费、材料费等损失。电网线路的安全不仅涉及企业自身的利益,更关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社会公益性。本案中,500KV周嵖线玻璃绝缘子自爆率过高,对线路的安全造成了一定威胁,反诉原告作为施工单位应业主方要求全线更换绝缘子,对供货方而言在事故责任不明的情况下未经其同意更换有些欠妥,但对社会而言却消除了安全隐患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用电安全。更换绝缘子的人工费、材料费(共计1467480元),在反诉被告对玻璃绝缘子自爆率过高承担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本院酌定,反诉被告负担其中的三分之二,即978320元。反诉原告要求的因绝缘子问题未收回工程款470万元两年的利息720510元,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玻璃绝缘子自爆率过高都负有责任,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要求的违约金互不给付。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北京电力工程公司更换绝缘子的人工费、材料费共计九十七万八千三百二十元。
二、驳回原告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的其它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三十四元,由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费一万二千七百七十九元,由北京电力工程公司负担五千九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九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管辖异议不成立受理费七十元,由浙江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王永斌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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