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与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执行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1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531民初435号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八区14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01108766Q。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高志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宗县大平台乡***。负责人:***。
被告:***,男,195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广宗县。
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与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成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占地补偿款2659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签订石家庄—宗州II回500KV线路工程塔基永久占地补偿协议,且被告张成立以村支书的名义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签字,协议约定原告占用广宗县大平台乡***部分村民的耕地建造塔基;占地补偿金额为2659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上述补偿款打入以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开户的10×××73账号中。事后被告张成立未向相关村民发放上述补偿款,因被占地的村民未得到补偿款阻碍原告进场施工,后被告村委会班子调整,现任村书记***又责令我们拿出26591元并分发给相关村民手中,施工才得以正常进行。一个合同原告支付两次款项,多支付了26591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因此诉至法院,望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均未到庭也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证据:1、塔基永久占地补偿款协议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村委会占地赔偿内容;2、2015年12月21日收据一张、2016年2月4日电子转账支付凭证一张,拟证明原告已给付被告补偿款,两份证据是一笔款;3、2016年5月25日收据一张,拟证明第二次原告给付被告补偿款。经查证,对于原告提交上述证据,均有被告村委会印章及负责人签字,其效力、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石家庄—宗州II回500KV线路工程塔基永久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永久占地补偿款为26591元,协议签订后,由被告村委会于2015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并有***在负责人处签名,2016年2月4日原告通过电子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到被告村委会在广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平台信用社开户账号为10×××73账户。2016年5月25日原告第二次给被告村委会缴纳占地补偿款26591元,由被告村委会出具盖有印章的收款单位为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收款人为史华岭收据一份,此款系现金给付。
对于第二次原告给付被告村委会补偿款,原告在庭审中主张:第二次交钱是因为第一次付款后被告村委会没有发放给村民,村民阻止我们现场施工,现任支书史华岭同我们协商,让我们先拿出26591元给村民,然后第一次的款是答应退还给我们的,理由是村委会领导班子更换,财务交接没有完成。原告对其主张虽未提交证据,但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进行辩解,也未提交反驳证据及答辩,本院对原告主张事实也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人。本案,原告与被告村委会签订石家庄—宗州II回500KV线路工程塔基永久占地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了占地补偿费26591元,原告按照约定将占地补偿费给付被告村委会,事后由于被告自身原因,被告村委会又向原告索要占地补偿费26591元,造成原告多给被告村委会一份占地补偿款,这两次收款,虽有个人签字,但却是村委会职务行为,并且原告也认可占地补偿款是交给被告村委会,被告村委会多收的占地补偿款,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法应有被告村委会予以退还。原告主张被告村委会退还多支付的占地补偿款2659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其他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村委会及被告张成立,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放弃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北京电力工程公司多支付的占地补偿款2659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5元,由被告广宗县大平台乡李么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尹站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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