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18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21执保213号
申请人: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280号湘域东方家园B-2708室。
法定代表人:顾志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奇,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西路2号第一大道13楼。
法定代表人:***。
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198730.5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198730.5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案件申请费1514元,由申请人湖南同力交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杨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月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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