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3130民初1244号原告向志诉被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2-05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30民初1244号
原告:向志。
被告:**。
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星,该公司经理。
原告向志与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向志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志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