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民重字第1号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4-24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浏民重字第1号
原告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居民,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火炬城M0号。
法定代表人谢红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壮苗,男,汉族,农民,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日作出(2010)浏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在鉴定程序上存在问题,可能导致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长中民三终字第2775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本院(2010)浏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2014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本案原告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壮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建设项目补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厂房、仓库、综合楼、门卫室、围墙及全部水电安装、厂区道路、排水工程承包给被告建设。然而,被告在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掺杂使假,工作不负责,导致原告全部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原告多次口头和书面通知被告维修,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请求法院按照原、被告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维修费用82万余元(具体数额以法院委托鉴定为准),司法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承包原告工程属实,但工程已经在2006年10月至2007年8月经原告两次组织验收,工程均为合格,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也均评定为合格工程。工程竣工四年多以后出现少许病害均因原告自身的原因造成,如在长达七个月时间没有按照合同对综合楼西南面施工场地填土,导致桩基础倾斜和基础沉降不均和屋面开裂。水泥道路基础和铺垫层均不在被告施工合同范围之内,且道路已经使用五年,起灰现象在所难免,被告的维修义务仅两年,墙体脱漆现象系因使用时间久,墙漆使用寿命不足的原因造成,非被告责任。法院委托的维修造价评估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意见书相违背,造价评估明显畸高,如综合楼总造价才80万元,维修费用则达60万元。2、司法鉴定没有按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机构,鉴定程序违法。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次日双方再次签订《建设项目补充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厂房、仓库、综合楼、门卫室、围墙及全部水电安装、厂区道路、排水工程承包给被告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工程。工程款支付方式为:1、桩基础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20万元;2、厂房、仓库、综合楼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支付30万元;3、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凭结算单和审计报告付满总造价的百分之六十,工程竣工满半年再付总造价的百分之二十,余款工程竣工满一年全部付清。质量保证金50万元,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方(被告)汇入甲方(原告)指定账户,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后,一次性退还。甲方负责三通一平,场地平整到位,水电到红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在没有进行竣工验收的前提下,即按照竣工进度先后开始使用。2007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单,“称整体工程已经竣工,达到验收条件,现应建设方要求即日起开始启用,如因使用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由建设方负责”,原告负责人在该联系单上签字同意。工程竣工后,整个工程因双方一直没有结算,被告就部分工程款向本院起诉,经法院判决以后,双方在执行过程中于2009年6月19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确定总工程造价为666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400万元,余款在2010年农历5月5日前付清。因工程有多处质量问题,经约定,被告自愿在2009年年底之前修复,不能如期修复完善,原告可另行雇请人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尔后被告对原告工程进行了一定的维修,但原告认为维修没有达到要求,遂向本院起诉。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工程质量和维修造价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一、综合楼部分:1、综合楼垂直高度偏差超过20mm不满足验收标准;2、1-9轴交A-F轴间房屋局部向西倾斜,外墙与散水交接处出现19处沉降裂缝,基础不均匀沉降是出现裂缝的主要原因;3、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屋面、梁柱钢筋部分不满足设计要求;4、综合楼、墙面、卫生间有18处漏水、露筋、钢筋生锈等现象,女儿墙未作滴水,外墙存在侵蚀,屋面存在柔性防水层空鼓、找坡不平整、积水等现象。检测的两处室内电路未设PVC套管。房屋综合评定为Ⅲ级。建议用钢丝网水泥沙浆进行加固处理,对受力部位较严重的裂缝采用结构胶+碳纤维的办法处理,对非受力部位裂缝可采用M10水泥砂浆抹面处理;对综合楼的屋面和卫生间做好防水;对综合楼的屋面女儿墙做好滴水处理,对综合楼的电路进行整改;二、仓库部分:1、仓库的基础稳定,4#监测点垂直高度偏差超过了10mm,不满足验收规范的要求;2、砂浆强度不满足设计要求;3、5-7与A-B轴间屋面板开裂漏水,女儿墙未作滴水,外墙有侵蚀现象,楼梯间屋面板和屋面检修孔漏水,楼梯间墙面有起皮现象,房屋综合评定为Ⅱ级。建议对仓库屋面渗漏部位做好防水处理,屋面女儿墙做好滴水处理,仓库消防栓和消防管进行整改;三、厂房一部分:1、房屋垂直度不满足验收规范要求;2、该房屋地基基础基本稳定;3、混凝土强度、梁柱混凝土保护层不满足设计要求;4、女儿墙外沿未做滴水,外墙有侵蚀现象。综合评定为Ⅱ级。建议对女儿墙做好滴水处理。四、厂房二部分:厂房二房屋综合评定为Ⅱ级。建议对厂房二屋面女儿墙做好滴水处理,地面起灰进行处理;五、门卫室及围墙部分:大门和围墙有两处裂缝,基础梁圈有一处断裂。建议对东面围墙开裂墙体拆除重建。门卫室开裂墙体用钢丝网水泥砂浆进行加固处理。基础梁圈断裂用粘钢补强的办法处理。门卫室用钢丝网水泥砂浆进行加固处理。损害严重的围墙栏杆进行拆换,轻度的进行粉刷油漆处理。门卫室的屋面女儿墙做好滴水处理。六、厂区内道路工程部分:路面在施工中未铺设垫层,不满足设计要求,厂区内道路路基不稳、塌陷、开裂,建议对有塌陷和开裂病害的厂区内道路进行修复。
诉讼中,本院依法委托长沙湘博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需要整改的项目进行造价评估鉴定,结论为: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一期土建工程质量缺陷维修所需要工程造价为867051.69元,其中综合楼维修造价为600749.47元(含综合楼电路改造费用180171.77元),仓库为102414.16元(含仓库地面起灰改造费用为35682.54元),厂房为100357.97元,道路为44857.22元,门卫室、围墙为18672.91元。因上述鉴定,原告已支付鉴定费用共计71000元。另查明,被告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原告没有及时填方,被告曾于2006年4月27日向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单,称“因建设方红线内办公楼南面约6米填土,且高差大(约8米),本工程A轴外夯扩桩以及临时工棚的保护图现在只有2米多,每次降暴雨对土层冲洗非常严重,随时有办公楼沉降缝(即K轴)以南大面积塌方以及夯扩桩体倾斜的危险,我方根本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原告方工程负责人在联系单上签字“属实,我方会尽快落实填土”。
本案在重审过程中,本院根据被告的申请,依法委托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需要维修整改的项目进行造价鉴定。结论为:一、按照屋面防水整体维修作出的鉴定总造价为499609.95元。其中:1、综合楼维修造价为450408.34元(含综合楼电路改造费用71929.34元);2、仓库维修造价为31045.42元;3、厂房一、厂房二维修造价为6228.52元;4、门卫室和围墙维修造价为11927.67元。二、按照屋面防水部分维修作出的鉴定总造价为337509.7元。其中:1、综合楼维修造价为297963.9元(含综合楼电路改造费用71929.34元);2、仓库维修造价为21389.61元;3、厂房一、厂房二维修造价为6228.52元;4、门卫室和围墙维修造价为11927.67元。同时说明:1、经现场勘查,发现厂房二地面起灰问题和厂区道路开裂问题已由施工方维修解决,因此不纳入本次造价鉴定范围;2、由于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质量鉴定报告中没有明确提出对屋面防水如何处理,只是认为屋面防水工程是一项复杂工程,要根据原设计要求,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以治理好防水为原则。因此,该公司本着恢复原状及使用功能的鉴定原则,作出按照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和按屋面防水部分维修两个造价鉴定结论。最后整个工程维修造价结论请双方按照整体维修造价和部分维修造价自行协商或由法院裁判。本次鉴定被告支付鉴定费6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解协议、工作联系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合法有效。现由于被告施工的工程出现基础沉降不均、墙体开裂、屋面渗漏等质量问题,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上述质量问题是建设方的原因还是施工方的原因造成。本院认为桩基础沉降不均是造成墙体倾斜、墙体开裂和屋面渗漏的主要原因,对于桩基础倾斜的原因,鉴定结论没有做出定论,但综合被告在施工中出具且原告认可的“工作联系单”看,原告没有及时填方是桩基础倾斜的原因之一,被告作为建筑企业,明知没有及时填方会存在安全隐患仍继续施工,也存在过错,故对该部分损失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楼室内电路线未铺设PVC套管问题,因鉴定单位仅勘查部分室内电路,勘查点较少,且被告称未铺设套管处均为原告自行改变电路造成,实际上,建筑过程中不铺设PVC套管必然导致电线无法铺设。对该部分被告的解释符合情理,本院予以采信。对于仓库、厂房一、厂房二、门卫室和围墙等存在的质量问题,被告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均为施工中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由被告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对于仓库地面起灰、路面质量问题,施工方(被告)已经进行了维修,且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这两部分维修费用未纳入本次维修造价鉴定。故对这两部分维修费无需计入本案损失处理。关于对长沙广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按屋面防水整体维修和部分维修作出两种造价鉴定结论的采纳问题,根据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的回函,该鉴定中心没有对屋面防水问题作出明确的维修方案,只是认为“屋面防水工程是一项复杂工程,要根据原设计要求,结合实际工程情况,以治理好防水为原则”。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着以治理好防水为原则,彻底解决屋面防水问题,应采纳按照屋面防水整体维修作出的鉴定结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维修费、鉴定费共计576609.95元,由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276941.11元【(450408.34元+77000元-71929.34元)÷2+31045.42元+6228.52元+11927.67元=276941.1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其余损失由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生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000元,由长沙凯美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湖南景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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