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宁波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艾力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212民初4445号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4251749155J)。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英,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91905832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仪门村。
法定代表人:于香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苏州艾力得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6323578974W)。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号港龙蠡和大厦***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海港城置业有限公司、苏州艾力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40097元。现原告表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不再预交本案诉讼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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