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705执128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25174915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大道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1991091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江南嘉捷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7)皖0705民初542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铜陵市兴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6627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华时来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