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4-30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96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西路43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啸,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法定代理人***,修理工。
委托代理人***,潜江市西大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湖北恒畅道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司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恒畅道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周矶办事处潜阳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詹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湖北省恒畅道路养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恒畅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左啸、被上诉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湖北恒畅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中华联合财保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联合财保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19元,减半收取1059.5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潜江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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