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6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903民初1642号
原告:***,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益阳市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益阳市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龚一平于2018年6月26日以被告主体名称不符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熊其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芳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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