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傅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08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9执恢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南益阳桃花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秀峰西路颐园小区3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为由,于2018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湖南明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湘09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夏勇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