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8民初79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225号西湖时代广场5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求是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东兴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800000013631。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兴航路17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69703703-X。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思源路50号。
诉讼代表人: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系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为与被告衢州市东兴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衢州市鑫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负担。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揭其勇
人民陪审员 翁志欣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晓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