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创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兴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1-23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民申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河南创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32150-8,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兴市永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61039321E,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276341-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任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河南创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民二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创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再审人有新证据证明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联合经营关系,原审认定为受托关系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与江苏永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是联合施工关系,此事实已有本院生效的(2016)豫13民终字第1810号民事判决所确认,原审认定为受托关系显属错误,河南创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卧龙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再审期间,中止原审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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