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81民初2921号
原告:***,女,***年7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路***号。
法定代表人:何其刚,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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