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15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081民初5688号
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箕啊村S103线东侧。
法定代表人:左得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生于***年10月2日,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后,因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原告结清全部商砼款,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禹州金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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