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盛鼎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7-08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522民初2099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2日出生,住光山县。
被告:***,男,汉族,约45岁,住光山县(新汽车站对面)。
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盛鼎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37号楼22层2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光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龙山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光山县紫水大街11号。
原告**胜诉被告***、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光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龙山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原告劳务费98000元及利息,被告光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龙山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秋,被告***借用被告河南盛鼎土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河南盛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建了光山县农开龙山灌区改造工程三标,为龙山管理局库区渠道浇筑混凝土,原告带领民工提供劳务,2015年7月完工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的农民工工资118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8年2月14日光山县农业综合开发龙山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局支付了20000元,余款98000元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故依法起诉,请人民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经法院专递派送发现被告地址不明确、联系电话长期关机,也无具体的身份信息,故本案的被告不明确,依法应予以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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