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3-07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民申3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1号。
法定代表人:周铮,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1民终32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再。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从2015年上诉起就向中院立案窗口接待人员递交《免交诉讼费申请书》、2015、2016年城乡特殊困难居民临时救助《证明》和材料,并按中院规定填交申请表格,之后申请人不同意接受中院准许缓交的期限,坚持请求告知生活困难实在无钱到期上交上诉费,申请复核请求按规定应给予免除,但一直没有收到中院的复核答复。因此,申请人不服二审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结果,请求支持申请人再审请求,撤销二审裁定,给予申请人依规定免除上诉费用。
本院认为,申请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1410号民事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申请人虽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民事上诉状,也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但在二审法院决定的缓交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已裁定按申请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可视为申请人放弃其上诉权利。申请人对生效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向生效判决的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申请人在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提出的免交上诉费问题,二审法院已经作出决定,且该问题亦不是再审审查范围。因此,申请人请求本院再审一审生效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覃龙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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