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3-06-05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桂民申字第4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8年8月20日生,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职工,住南宁市××区××北××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区××北××号。
法定代表人:周铮,该研究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西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广西双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立民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桂检民抗(2013)51号民事抗诉书,以(2012)南市立民终字第65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桂民抗字第238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审判长王苹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熊梅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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