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与**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执行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102民初4622号
原告:**,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原告:李某,女,201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6月18日出生,壮族,住住南宁市江南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被告:***,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南宁市嘉宾路1号。
代表人:***,南宁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农朝胜,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职员。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法制办公室职员。
被告:广西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周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大桥管理处,住所地:南宁市明秀西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潘红,该党总支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广西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宁市大桥管理处办公室负责人。
案由:健康权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6年11月23日
待裁事项: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
裁定如下:准予撤诉
审判长庞梦
人民陪审员陆天堂
人民陪审员黄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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