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12-08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桂民申字第856号
再审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建筑工程分院职工,住南宁市兴宁区人民路北一里1号3栋3单元301号房。
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3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立民终字第308号民事裁定,于2014年8月26日向在广西的中央巡视组信访反映,要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法院管辖。本案用人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住所地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3号,履行劳动合同的地点也在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53号,该案应由青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向**释明后但**仍坚持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
综上,**要求再审本案,理由不成立。**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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