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1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02民初3011号
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荣,系该公司营销部部长。
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863元。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应缴纳案件受理费22863元。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原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荣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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