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其他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8-24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甘11执异12号
异议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贺虎,该中学校长。
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景利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民主路。
法定代表人贺虎,该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于2016年8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称:1、法院查封异议人定西市马家窑彩陶博物馆及馆内所有藏品裁定未依法送达异议人,查封行为违法;2、查封中未依法对馆内藏品登记,馆内藏品价值超出执行标的,应予以补救,3、馆内有十件藏品系案外人藏品,法院查封侵害了案外人的权益,应予以纠正。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开设的定西市马家窑彩陶博物馆及馆内藏品,现场张贴了封条及公告,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书面告知被查封财产由被执行人看管等相关事宜。查封中未对馆内藏品进行登记,更未对藏品进行评估,被执行人也未提出馆内有案外人藏品。
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就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的相关财物,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在查封定西市马家窑彩陶博物馆内藏品中未对藏品进行登记、评估,异议人也未提供馆内藏品清单及价值资料。无有证据证明馆内有他人藏品,我院也未处分被查封财物,也未形成对他人的侵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定西市英才高级中学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白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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