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9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343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亦未反诉,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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