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甘肃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17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初字第246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车天明,甘肃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甘肃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旱作农业考研推广中心租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国旗,男,汉族。
被告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西川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在原告***与被告***、甘肃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其和被告***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被告***、甘肃东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同意原告***撤诉,也不提出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627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14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院长决定免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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