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执行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11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调确字第194号
申请人***,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男,汉族。
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利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经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协商,双方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医疗费347131.32元、护理费568470元(包含终身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1200元、残疾赔偿金91944元、住宿费98元、交通费1854元、鉴定费2000元、病历复印费70.4元、购物费8875.45元等,共计1041643.17元的80%,即833314.14元,已支付595000元,剩余238314.14元,于2015年5月13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申请人***后续治疗费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1685.86元等,共计121685.86元,于2015年5月13日前支付61685.86元,剩余60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申请人***于上述赔偿款项全部赔付后,不再向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主张就本事故协议内容之外的任何民事权利和义务。
经审查,申请人间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甘肃正立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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