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高建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25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84民初1235号
原告:***,男,1981年6月9日出生。
被告***,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军生,总经理。
被告***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高建甫、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郑州鑫龙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琼
人民陪审员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毛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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