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9-06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82民初2220号之一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侯军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住所地辉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涛,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辉县分公司(麒恒辉县公司)、被告深圳市麒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麒恒公司)、被告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国贸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原告保证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以5万元为基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7月29日起计至付清5万元保证金之日止);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底,原告参与被告麒恒辉县公司蟠桃园项目场地平整暗河工程投标,原告交纳招标保证金5万元,原告交纳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截止到原告起诉,被告没有进行任何招投标程序。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被告麒恒公司及麒恒辉县公司至今未退还保证金。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麒恒辉县公司虽存在招投标关系,但经审理认为,被告麒恒公司、麒恒辉县公司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应由公安机关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世阳
审判员*静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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