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国玉诉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对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5-3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927号
原告:***,女。
被告:***,男。
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诉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对产保险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佳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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