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闫成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27
***、***与***、闫成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程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鹏程万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以上两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隋兵,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闫成文。
原审被告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国光,系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青岛市南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成文、原审被告青岛国昆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青岛兴水实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沧区人民法院(2014)*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于水清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兵
书记员姜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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