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列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5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8533.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42213.00元付给申请人(含预交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15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