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8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211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上列当事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155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8533.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42213.00元付给申请人(含预交执行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鲁0211民初155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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