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京禄与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21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9021号
原告:初京禄,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出生年月不明,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初京禄诉被告青岛高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被告***地址无法直接送达相关应诉材料,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及预交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初京禄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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